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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质证与采信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41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发包人就工程造价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以实际结算价为准”,根据通常理解,该约定就是工程造价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之意。原审法院根据承包人实际施工内容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对于发包人上诉提出的部分联系单未经签证但鉴定机构也纳入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鉴定报告,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实际上已经施工,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工程量纳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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